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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伦理问题论文
问: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答: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而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是严重地违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牟上述观点反驳道:“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中国“安乐死”第一案被告蒲连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生三步曲是册虚:优生、优育、优死。‘安乐死’于患
问: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被告蒲连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生三步曲是册虚:优生、优育、优死。‘安乐死’于患者、于家、于国都有利,是社会进步、精神文明的表现。”
当年中央广播电台展开安乐死州蚂燃问题讨论的时候,邓颖超同志亦以一名听众的身份写信给电台表示同意,并说:“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生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法。”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生命的意义何在?一直在拷问着现代人类文明的心灵。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物橡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问:简述安乐死的伦理之争?
(1)赞成安乐死的观点
安乐死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尊重人的自主权利,尊重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符合咐氏人道主义原则;安乐死有利于节约医药资源,有利于家纳尺属和社会;安乐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2)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安乐死有悖医学救死扶伤的宗旨,会淡化医生挽救生命的责任感;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安乐死将对社会道德产生不良影响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无法确认人的真正意愿,对临终病人和弱势群体造成生命压力。
(3)有限度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
要在洞简高严格的条件限制下接受安乐死,而主要是消极安乐死。
问:有人说安乐死是不道德的,作为安乐死到底会产生哪些道德风险?
最近比利时残奥会冠军选择安乐死的消息,再一次吸引了大家对安乐死的关注,在这位冠军口中,安乐死仿佛非常好,但是也有很多人说安乐死是不道德的,它有什么道德风险呢?
其实安乐死的确有道德的风险,也正是长期不能被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原因,首先安乐死就违背了生命是一切的基础这个道德观念。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一生仅有一次。我国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只能陪守到死,以尽孝心,绝不能催其早死。尽孝道的方式也包括保存自己的身体,不毁伤,否则被视为不孝。对父母和亲人的疾病,为了尽孝道,即便四处求医,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也要尽心尽力,毫无怨言,唯有如此才能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安乐死人为地中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另外安乐死如果真的实施了,会带来很多道德问题,比如对于先天残疾缺陷的生命保障,还有医生延续生命的使命冲突,甚至还会有很多人利用安乐死做坏事。要知道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可能导察腔致家庭成员败孙衫间相互扶助的责任感淡漠,有些家属会因为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而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治疗。此外,还可能殃及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还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等思想;还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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