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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被拉入黑名单的后果

2023年05月29日 论文技巧 阅读 230 次浏览 次
摘要:

问:纳入黑名单了会有怎样的后果答:法律分析:被纳入黑名单之后,就属于失信人员,法院将会对其进行通报,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失信人员不得坐高铁以及购买不动产之携岩类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辩消御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桥橡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

问:纳入黑名单了会有怎样的后果

  • 答:法律分析:被纳入黑名单之后,就属于失信人员,法院将会对其进行通报,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失信人员不得坐高铁以及购买不动产之携岩类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辩消御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桥橡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问:列入黑名单的后果是啥

  • 答:被法院拉入黑名单有下列后果: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被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以及被限制具有购买不动产等非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消费。被法院列为失信人黑名单无论多长时间都不会主动撤销。必须履行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由法院删除才行。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 、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无李悉型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哪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征信黑名单需要5年才能解除,逾期上了征信后会一直存在,直到持卡人还清欠款之日起五年后才能不在征信中显示。一般5年后更新信用记录,还清征信后5年内没有不良记录,征信就会恢复正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陆纳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问:列入黑名单的后果是啥

  • 答: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信中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4、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 知亏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5、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搭坦神划手续。
  • 答:被法院拉入黑名单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行粗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颂轮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档樱镇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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