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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导师论文被举报
问:论文造假,郑大一附院38名医生被通报处理,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答:河南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两则《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一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函或文件,指称该院多位医生涉嫌学术不端、涉嫌论文造假。第二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400余篇论文”中涉嫌造假复核处理结果并公开通报的通知》,指称该院多位医生存在伪造论文、署名不规范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渗羡弯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
问:论文造假,郑大一附院38名医生被通报处理,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渗羡弯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派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丛闷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问:毕业生举报导师剽窃其论文发表,抄袭之风盛行反映了什么社会问题?
近期,一名毕业生举报导师剽窃其论文并发表,这场抄袭之风的背后反映的是大部分人妄想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懒惰心里。明明不愿意付出努力,却还想着获得成就旁此袜。试问,普天之下哪有这种好事?
当下,抄袭之风盛行。这在本科生以及硕博士论文中十分流行,更有甚者花钱买论文,而且这种现象时下非常普遍。许多人考上大学以后,一混再混。平时抄作业,考试抄同学,就扒前这样浑浑噩噩地混到了大四。眼看着毕业了要写毕业论文了开始着急了,各种百度搜材料,东拼西凑。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不是自己的东西无论如何也不能强行变成自己的。所以有的人开始买论文,花钱求别人写。而有的人就非常大胆,拿着这在网上剽窃来的论文直接去答辩,乞求可以蒙混过关,最后造成了延迟答辩甚至是延迟毕业的严重后果运激。
不光是学术界抄袭之风盛行,其他领域也普遍存在这种社会问题。比如服装界,相信大家看过不少这样的新闻报道,谁谁谁抄袭了某某公司的设计作品,或者是极度类似被告上了法庭。前几天就有一条这样的新闻报道,某 知名主播自己的设计的服装里面就出现了这样情况,第二天就公开道歉了并且下架了那款衣服。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出了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缺乏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总有妄想不劳而获的人。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抄袭呢?很多人就会说我不会,我不行。那么为什么你不行呢?归根到底还是你自己不够努力,缺乏创新意识,企图不动手不费力气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
问:论文 被举报到学校,学校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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